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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28:项目经理与表见代理(上,01-28则)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28
项目经理与表见代理(上)


         

01、私刻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5243号
02、施工合同中表见代理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构成表见代理的,能够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与名义施工人在承揽建筑工程中系挂靠关系的,应当承担连带支付农民工劳务费责任;占用农民工劳务费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0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虚假印章的处理。
裁判要旨:
项目经理、合约经理等公司人员持盖有虚假印章的证明文件向发包人请求付款时,不能仅凭盖有公司印章的证明文件来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要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作出认定。另外,这种情况也涉及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不应一概而论将案件中止、驳回起诉或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及争议焦点区别对待:如果经审理认为不属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则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
表示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还是保护善意相对人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利益平衡。
04、陈金文与宏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业资料章效力的认定
裁判要旨:
内业资料章具有特定的用途,通常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项目的资料上。使用内业资料章对外签订合同之时,该合同效力须结合盖章之人是否有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及合同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实践中,有些公司为避免内业资料章被滥用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会在内业资料章上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即以声明方式表明该内业资料章对外不具有签订经济合同的效力。在此情形下,如不审查盖章人的权限就签订合同,将可能导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拘束力。
因建筑市场不规范,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承包人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情形。分包人或转包人在发包人或承包人未授权的情况下,往往以个人名义、项目部名义或以项目部资料章的形式对外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对于诉讼主体、责任承担主体及合同效力等问题争议较大。因此,当事人(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的相对方是否有权代表承包人签订合同,尤其是合同上盖有内业资料章上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通常情况下,内业资料章在未经过施工单位明确授权时,只能用于单位内部的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并不能起到设立、变更、消灭债权债务的效力。资料章上明确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即表示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反映施工单位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不审查盖章人的权限就签订合同,容易导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施工单位发生法律拘束力,致使合同相对人无法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亦无法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持工程价款。因此,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盖章人的身份以及印章的用途,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05、建筑公司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民事责任应由设立该项目部的公司承担——陈××诉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筑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是建筑公司针对某一工程的施工管理而设立的临时组织机构、负责人。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公司或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发生的法律关系(如购买建筑材料、支付工程款项、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借贷等等),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经理作为公司在该建设项目管理、施工的授权委托人,以公司或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发生的法律关系,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相应法律后果亦应由公司负担。

06、工程项目经理履职属于职务代理。
裁判要旨:
职务代理是依照劳动或雇用关系取得的代理权,依据职权对外执行法人工作任务,其自然享有相应的代理权,无须法人再次单独授权;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作为其公司负责人以承包方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约履行义务,项目经理应视为执行承包方工作任务等人员;项目经理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造价结算凭证属职务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
07、施工企业项目部对外借款应认定为施工企业的法人行为。
裁判要旨:
施工企业项目部已自己名义对外借款,款项也汇入施工企业账户的,应当认定为是施工企业的法人行为,由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施工企业的项目部系其内设机构,并无独立法人资格,也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对于项目部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款项进入施工企业账户的,应认定为施工企业的行为,对外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对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对逾期利息有约定,可在该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
案例文号:(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994号
08、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协议行为效力的认定——辽宁城建、庄河中心医院、弘丰建设、江苏一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总承包人虽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第三人,但总承包人下设的工程项目部又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约定由实际施工人整体承包案涉工程。因项目部为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总承包人已为项目部就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等工作出具了全权授权手续且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的情况下,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项目部对外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协议对总承包人发生法律效力,应认定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了工程转包合同关系。
Ⅱ、认定项目部有权代理的考量因素:
(1)签订合同,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
(2)有效授权,项目部就涉案工程的施工、管理等工作获得了承包人的全权授权;
(3)实际履行,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
(4)效力后果:项目部签订协议对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840号
09、项目经理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签订合同,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结算,即使公司对项目经理的签字不予认可,公司也要为项目经理所实施的与涉案工程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山东高院认为,庞云雷系天泰威海分公司德盛家园小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庞云雷将德盛家园小区部分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威海市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1年6月,庞云雷以天泰威海分公司名义与德鑫建筑劳务公司进行结算,并签订了经济签证单和结算书,载明德鑫建筑劳务公司完成的工程款项为707083元。天泰公司及天泰威海分公司虽对庞云雷的签字不予认可,主张庞云雷没有经过其授权,但庞云雷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均以申请人的名义进行,包括以申请人的名义投标和签订合同,申请人均未提出异议;在申请人撤出工地时,申请人又以德盛家园小区项目承包人的身份与德盛房地产公司进行结算审核,这也说明天泰公司及天泰威海分公司对庞云雷从事的与涉案工程有关行为的认可。因此,庞云雷所实施的与涉案工程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天泰威海分公司和天泰公司承担。
案例文号:(2017)鲁民申770号
10、资中某劳务公司诉泸州某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警惕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沿袭了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种效力的最典型表现,就是表见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施工企业一定要规范内部管理,做好严格管控,防止利益受损。
首先,要杜绝非法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等,这是规避风险最简单有效的方法。
其次,要完善合同约定,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各自代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最后,要加强企业证照、各类印章和空白盖章文件的审核管理。
11、工程项目负责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
建筑施工企业未对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项目负责人不具备对外借款的职权,其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项目负责人在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时,还需审查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无过失,如果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善意无过失的,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文号:(2013)皋商初字第0215号,(2014)通中商终字第0090号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Ⅰ、表见代理的举证要素
构成表见代理,第一,存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事实;第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根据证据规则,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其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Ⅱ、印章真实不代表协议真实
印章真实一般可推定为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不能单独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而从事职务行为的前提是该自然人不仅需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还需要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
案例文号:(2020)鲁民再409号

13、建设工程合同中备案印章与实际使用印章不一致时合同效力的认定——青海建元劳务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盖章非备案章,但可构成表见代理
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公章虽与石垭总公司公安备案不一致,但公章编号一致,肉眼难以区分,姚积瑞以石垭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具备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要求建元劳务公司审查合同签订的公章是否与公安备案公章一致对于交易相对方的义务要求过大,建元劳务公司已尽到了一般的审查义务,从合同的签订、履行、石垭总公司账户给付王洪勋工程款的事实来看,建元劳务公司有理由相信姚积瑞是代表石垭总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且建元劳务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劳务分包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
Ⅱ、盖章非备案章,不排除存在多枚印章
即便公章与其备案公章不一致,亦不能排除石垭总公司存在多枚印章的可能,结合该账户向王洪勋付款的事实,亦能证明建元劳务公司已与石垭总公司实际履行了劳务分包合同。
Ⅲ、私刻印章涉刑,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对于石垭总公司提出姚积瑞未得到石垭总公司授权并私刻公章的事实,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不影响建元劳务公司与石垭总公司实际履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认定,本院对于石垭总公司提出因私刻公章行为已由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刑事立案,要求本案中止审理的申请亦不予准许。
案例文号:(2020)青26民终39号
14、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施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从事交易的,应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15、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施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从事交易,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应由被挂靠人单独对外承担责任。
16、实际施工人擅自以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的,应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17、实际施工人擅自以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名义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系借款的,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应当严格审查。
18、实际施工人擅自以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名义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是购买材料、租赁设备的,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证明标准低于借款合同。
19、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应由承包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20、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对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证明标准不宜过于严苛。
21、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但第三人知道实际施工人真实身份的,不成立表见代理。
22、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雇佣劳动者的,应根据表见代理规则确定责任承担。
2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虚假印章的处理——湛江市万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粤西地质工程勘察院等与杨瑞生、陆某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陆某清持加盖了伪造印章的结算函是否强化了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由于表见代理的功能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和风险的平衡,让被代理人承担其既无法控制又与其毫无关系的表见代理责任,是有悖公平原则的。所以代理权表象的产生,应与被代理人行为直接相关且在其风险控制能力范围内。本案中,陆某清持加盖了伪造印章的结算函向万州公司请求付款,并不在粤西勘察院的风险控制范围内,粤西勘察院也没有能力避免,因此其并没有足够的可归责性。另外,在代理权表象不足,万州公司可以采取远低于粤西勘察院预防成本的措施进行核实,进而避免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万州公司的不作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文号:(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724号

24、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裕兴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裕兴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项目部印章不论是否进行工商备案或系私刻伪造,只要在项目部运作过程中长期正常使用,或由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或表见代理人加盖,即具备对外效力,合同相对人无实质性审查与鉴定真伪的义务。
案例文号:(2015)最高法民申字1189号
25、季长宏与楼宝权、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
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实际施工人擅自以项目部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不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文号:(2015)宁商终字第1856号
26、亳州市成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冯佩林、李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出借人需证明实际施工人客观上有代理权的外观,且其主观上对代理权的存在具有善意且无过失。
构成表见代理须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存在外表授权,即存在有代理权授予的外观,代理行为外在表现上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无权代理人以前曾经被授予代理权,或者当时拥有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权,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行为人的行为外表表明其有代理权,均可构成外表授权。其二,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赖。相对人对外表授权的信赖是否合理,应当以是否有正当理由作为判断标准。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87号
27、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以本人名义对外借款的不具有对外行使代理权的权利外观,不构成表见代理——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俊民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郭政毅借款时是否具备表见代理的代理权外观问题。表见代理应当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要件,表现形式上须是行为人明确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为人非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不具备表见代理的外观要件,则不构成表见代理,而属于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周俊民主张郭政毅在向其借款时是以河南三建名义实施,但双方形成的借条中,借款人为‘郭振渊’,没有载明以河南三建的名义实施,亦没有标注‘郭振渊’在河南三建的职务称谓或加盖河南三建的印章,借款用途也没有标注与河南三建的关联性。周俊民提交的卢氏县农信社科技营业楼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偿协议中,郭政毅没有作为河南三建项目负责人或公司员工而签字,上述合同书中并没有载明‘郭振渊’的姓名。因此,郭政毅的借款行为不具有以河南三建的名义向周俊民借款的代理权外观要件,不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案例文号:(2018)豫民再1223号
28、合同中加盖公司印章尚不足以构成权利外观,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还应结合双方签订合同时及履行合同中的各种因素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蔡丽珍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
首先,涉案《借款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涉案借款用于经营周转、家庭生活。协议签订后,蔡丽珍将借款转入林锡鸿的个人账户。……从上述借款协议约定的用途、履行情况再结合蔡丽珍的陈述可见,蔡丽珍在签订借款协议及出借款项时即已明知涉案借款是林锡鸿的个人借款,但仍要求林锡鸿加盖江西地质公司珠海工程处的公章,其主观上不具有善意。其次,根据蔡丽珍的陈述,签订协议时江西地质公司珠海工程处挂有营业执业,那么蔡丽珍应当知道林锡鸿并非江西地质公司珠海工程处的负责人,但其未要求林锡鸿出具相关授权资料,由此可见,蔡丽珍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失。诉讼中,林锡鸿、蔡丽珍虽称林锡鸿是江西地质公司珠海工程处的实际负责人,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可见,蔡丽珍主观上不具有善意且存在过失,林锡鸿加盖江西地质公司珠海工程处印章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文号:(2017)粤民再495号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37:项目经理与表见代理(上)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38:项目经理与表见代理(中)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39:项目经理与表见代理(下)
全国法院建设工程纠纷分类审理依据汇编(更新至2023年1月)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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